從廣東佛山托運一批貨物到湖南株洲,托運雙方約定價格為75元/立方,可當貨主前去提貨時,承運人卻單方提高了托運價格。承運人的行為是否合法,而委托人究竟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?
托運費引發糾紛
11月18日,株洲市劉先生的妻子從廣東佛山購買了一張雙人床和一個衣柜。“我愛人當時委托的是當地一家名為‘泰堡’的貨運公司,當時他們給出的托運價格是75元/立方。”《法制周報》記者在劉先生提供的一張該貨運公司貨物托運單上看到,特約事項一欄確實寫著貨包送到家,價格為75元/立方。劉先生稱,他妻子托運的貨物有9個包裝盒。(法制周報新聞熱線:0731-84802117)托運方當時給她簽了一份單據,但是單據上并沒注明這批貨物的立方數。
11月30日,劉先生接到了提貨通知,讓他感到意外的是,提貨的托運公司變成了株洲新超貨運托運公司。劉先生從貨運公司卸貨工人處得知,他的這批貨只有4個立方米左右,如果按之前和泰堡貨運公司約定的托運費,只需要不足500元的托運費。“但是他們現在要我再交860元,加上之前預付的200元,合起來我托運這批貨要花1000多塊錢。”對于多出的這些錢,株洲新超貨運公司的工作人員并沒有告訴劉先生費用明細,劉先生表示難以理解。
面對記者的來訪,株洲新超貨運公司負責人劉某表示,這860元錢并不是自己公司收取的,“我們代泰堡貨運公司收取的,到底是什么錢,我們也不知道。”
記者隨后撥通了泰堡貨運公司負責人范某的電話,范某稱,既然劉先生的妻子已預交了兩百元錢運費,那么劉先生只需要交660元錢就可以了。(法制周報新聞熱線:0731-84802117)但這筆費用到底是什么,他仍然沒有給以解釋。最后他強調,如果劉先生不付款,他就把貨拉回去。之后便掛斷了電話。
據株洲新超貨運公司的劉某講,他們接這單生意,會按照120元/立方向泰堡貨運公司收取費用。如果按照泰堡貨運公司和劉先生約定的75元/立方的托運費,“他們肯定會賠本。”劉某認為,泰堡貨運公司是在用低價忽悠劉先生夫妻倆。
劉某告訴記者,這家貨運公司之前也有過類似的事情。“上次有個客戶和他們約定是65元/立方,后來貨到了這邊之后,他們又說約定的是平方價格。”
11月30日,在株洲市工商局直屬分局工作人員的協調下,株洲新超貨運公司同意劉先生將貨物提走。劉某稱,劉先生只需要再交400元即可,其他運費由公司出面與泰堡貨運公司協調。
株洲工商執法人員表示,由于泰堡貨運公司遠在佛山,株洲工商部門不能對其進行相關執法行動,但是會與當地工商部門聯系,調查此事。
律師 :消費者可通過明細約定維權
北京市浩都律師事務所律師楊德君認為,泰堡貨運公司與劉先生之間的約定,同樣具有法律效力;泰堡貨運公司即承運人,應當將貨物以合理的路線、在合理的時間內、安全運送到單據中所確認的地點 ;劉先生即托運人,須向貨運公司以單據中確認的收費方式計算支付運輸費用。
依據雙方陳述的事實來看,產生糾紛的原因在于貨物運輸費用的計算方式有異議。(法制周報新聞熱線:0731-84802117)“以面積‘平方’計算貨物運輸價格不符合一般交易規則。如果泰堡貨運公司以‘平方’主張計算價格,應當提出相應的證據材料予以證實。否則,劉先生有權要求依據“75元/立方”的條件支付托運費并提取貨物。”
楊律師指出,株洲新超貨運公司作為貨物運輸聯運人,是貨物運輸合同的第三方,并不對劉先生直接負有法律義務;但因泰堡貨運公司與劉先生托運費用未結清,株洲新超貨運公司可以留置貨物,行使留置權。
北京市浩都律師事務所楊德君律師建議廣大消費者,在辦理貨物托運時,應當注意貨物運單明細及各項內容,必須真實、詳細 ;注明貨物名稱、重量、件數,按體積計費的貨物的具體體積,運輸包裝方式,托運人與收貨人名稱及其詳細地址,費用的結算方式,承運日期,運到期限(規定期限或商定期限),貨物價值等,盡量作出明確的記載和說明。